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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徐炜勇与徐涵博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炜勇,徐涵博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245号原告徐炜勇,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裘俊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涵博,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吴伟刚,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炜勇与被告徐涵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炜勇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炜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39元(原告已预付),按人民币25元收取,由原告徐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嘉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