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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乔雨与何元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雨,何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25号申请人乔雨。被申请人何元进。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郯诉前保字第7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何元进所有的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元进所有的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