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乔雨与何元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雨,何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25号申请人乔雨。被申请人何元进。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郯诉前保字第7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何元进所有的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元进所有的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