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XX申请执行田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字第164号申请人张XX,男。被执行人田XX,男。本院作出的(2013)道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田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劳务工资XXXX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田XX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元章审判员 孟先顺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