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本兴与刘恒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本兴,刘恒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黄本兴。被告刘恒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本兴诉被告刘恒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本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黄本兴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