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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本兴与刘恒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本兴,刘恒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黄本兴。被告刘恒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本兴诉被告刘恒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本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黄本兴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