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诸执民字第4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宣水军与金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水军,金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诸执民字第4875号申请执行人:宣水军。被执行人:金建军。本院作出的(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生效,被执行人金建军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波波城38幢101号1006室(含阁楼)及车位的房地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建军的妻子周敏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东航南沙湾假日公寓E号楼5410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建军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建军的妻子周敏(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波波城38幢101号1006室(含阁楼)(房权证号:20××86,土地证号:甬国用2008字第2408651)及波波城汽车库5-1-**号车位(房权证号:20××74,土地证号:甬国用2008字第24124**)之房产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建军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东航南沙湾假日公寓E号楼5410室(房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11)第14-2**)之房产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未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