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潮州市凯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黄申华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州市凯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黄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凯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法定代表人:刘建生。委托代理人:黄林勤,律师。被执行人:黄申华,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凯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申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709.4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付还案件代垫诉讼费人民币20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申华拥有的汽车一辆,但由于尚未发现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理。另经向有关部门查询,除上述被本院查封的车辆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除了被依法查封的车辆外,没有查询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2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代理审判员 廖琳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