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和香与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香,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35号原告刘��香,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3日,住四川省南溪县汪家镇三桂村。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法定代表人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香诉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和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和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刘和香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馨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