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8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与杭州希赛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862-2号原告: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生。委托代理人:朱忠卿、徐玲玲。被告:杭州希赛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希赛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希赛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