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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珍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