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牛爱彬与河北省易县高村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1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爱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易县高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吕文兵,该镇镇长。上诉人牛爱彬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爱彬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爱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爱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