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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屈秀婷与胡永兰、谢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384号申请人:屈秀婷,女,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胡永兰,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谢长远,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屈秀婷与被申请人胡永兰、谢长远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屈秀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永兰、谢长远名下的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秀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永兰、谢长远名下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尹建军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3***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