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月香与纪雪军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月香,纪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027号原告冯月香,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何岩,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雪军,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月香与被告纪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长波人民陪审员 刘恩波人民陪审员 郭柱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