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执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江苏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10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第一山花园别墅。法定代表人俞宽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媛,无业。江苏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赵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60054元及利息54000元。案件受理费451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媛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盱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