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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4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嫦月与贾也川、刘旭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185-1号申请执行人陈嫦月。被执行人贾也川。被执行人刘旭升。本院在执行陈嫦月与贾也川、刘旭升(2015)金浦执民字第41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也川、刘旭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1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