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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萍与被执行人龙结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萍,龙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71-4号申请执行人代萍。被执行人龙结玲。申请执行人代萍与被执行人龙结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结玲在荆门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有暂扣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龙结玲在荆门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的暂扣赔偿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