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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郭秋芝与赵明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芝,赵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030号申请执行人郭秋芝。被执行人赵明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秋芝与被执行人赵明月(2015)蓟民二初字第162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外出长期不归,查无下落。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料款55497元,受理费594元,短期无力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