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德昌县铁炉乡大沟村二社与胡子且、车刚、赵平学、车会洪、车林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德昌县铁炉乡大沟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银随坡,该社社长。被告胡子且,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和熙,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车刚,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第三人赵平学,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第三人车会洪,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第三人车林忠,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蓓蓓,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军,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昌县铁炉乡大沟村二社诉被告胡子且、第三人车刚、赵平学、车会洪、车林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县铁炉乡大沟村二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昌县铁炉乡大沟村二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昌县铁炉乡大沟村二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0元,由原告德昌县铁炉乡大沟村二社负担。审 判 长 闫 萍审 判 员 朱兴碧人民陪审员 曾慎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