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佟云轩因与被申请人贺明玉、何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云轩,男,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盘锦市商业银行家属楼。委托代理人:张宇男,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明玉,男,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人,个体业主,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丽娜,女,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再审申请人佟云轩因与被申请人贺明玉、何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云轩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为借贷关系,被申请人存在放高利贷行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真实,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存在,该合同没有显失公平,不存在可撤销条件,被申请人也不存在放高利贷行为,且涉案房屋已经法院判决确权,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予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同一涉诉房屋先后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且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也配合被申请人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合同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证明该合同存在应予撤销情形的有效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云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喜凤审判员 赵红霞审判员 李彦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