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史洪益、胡纪张与胡纪张、徐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春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