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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史洪益、胡纪张与胡纪张、徐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春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