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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与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肖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55号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住所地涟源市七星街镇土珠村。法定代表人陈景平,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阎新清,该矿管理人员。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涟源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易少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华河,该局工伤保险股股长。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赛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学哲,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可象,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肖汉才,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桂平,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不服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肖汉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以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主动撤销其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未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负担。审 判 长  高建成代理审判员  谭 琛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