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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91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