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绪娇与曾兰、光线摄影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娇,曾兰,光线摄影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94号原告王绪娇,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兰,女,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光线摄影学院,住所地南坪万达广场娱乐楼3栋23-11。负责人曾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娇诉被告曾兰、被告光线摄影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绪娇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绪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绪娇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熊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