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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成兵与周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兵,周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532号原告吴成兵,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康,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兵与被告周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兵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兵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吴成兵负担。审 判 员  吴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弸书 记 员  魏敬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