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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淑秀、周洪全、成都朗御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23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海清,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海,四川同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陈淑秀,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周洪全,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成都朗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陈淑秀。因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淑秀、周洪全、成都朗御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淑秀、周洪全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669245.26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淑秀、周洪全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周洪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的房屋(档案保管号:权***)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陈淑秀所有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川***)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