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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智英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智英,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牛智英,女,汉族,1960年1月11日出生,延安市人。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塔区王家坪。法定代表人白有乐,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牛智英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父母是王家坪村的村民,原告出生和成长在该村,1976年从初中毕业后就作为该村村民参加活动,后出嫁,但户籍从未迁出该村,一直是该村的村民。原告出嫁后,村上每年都因为原告是出嫁女不给分配集体收益,其中2013年年底,被告给每个村民分配集体收益1.5万元,2014年7月8日,被告给每个村民分配集体收益8000元,2014年年底被告给每个村民分配集体收益1.2万元。原告作为王家坪村的村民,仅因为是出嫁女就不给原告分配集体收益,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原告的利益。现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4年集体收益分配款35000元,并确认以后有权取得集体收益的分配款。本院认为,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故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集体收益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霞审 判 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