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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达亿利彩印包装厂、郁惠娟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723号原告张家港市达亿利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善政村。投资人郁惠娟,厂长。原告郁惠娟。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路44号。负责人汪志鸿,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达亿利彩印包装厂、郁惠娟与被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达亿利彩印包装厂、郁惠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达亿利彩印包装厂、郁惠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达亿利彩印包装厂、郁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达亿利彩印包装厂、郁惠娟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