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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利民与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民,梁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宋利民,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梁海军,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原告宋利民诉被告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梁海军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