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利民与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民,梁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宋利民,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梁海军,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原告宋利民诉被告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梁海军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