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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钟文棋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俊艺石材经营部营业者、林东海代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2281号关于钟文棋与林东海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林东海应向钟文棋返还1200平方米大理石装饰材料、诉讼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因林东海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东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经本院执行,林东海一直采取消极、逃避的方式对待,至今没有完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东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审判员 :胡名态书记员 :张世杰附: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