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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谢喜林与肖淳淳、艾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喜林,肖淳淳,艾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谢喜林。被执行人肖淳淳。被执行人艾东梅。申请执行人谢喜林与被执行人肖淳淳、艾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肖淳淳、艾东梅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喜林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3.5449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3%支付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欠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肖淳淳负担本案受理费1150元;三、被执行人肖淳淳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淳淳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喜林与被执行人肖淳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新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