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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杭建刚与史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建刚,史雷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880号原告杭建刚,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史雷刚,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建刚与被告史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建刚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建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建刚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