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中民诉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中民,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963号原告肖中民。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中民诉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中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肖中民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