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索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46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春雷。被执行人: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超。被执行人: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鹏。被执行人:杭州索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超。被执行人:周文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索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文超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索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文超的存款或收入533226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