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宝塔区东二十里铺众成架管租赁站诉被告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东二十里铺铭馨苑小区第一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765号原告宝塔区东二十里铺众成架管租赁站,经营场所:宝塔区桥沟镇二十里铺村。经营者潘延平,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迎宾大道欧锦园B座1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东二十里铺铭馨苑小区第一项目部。负责人柳艾鑫,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塔区东二十里铺众成架管租赁站诉被告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东二十里铺铭馨苑小区第一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宝塔区东二十里铺众成架管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塔区东二十里铺众成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535元。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