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栗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玲等与被执行人宁纯忠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玲,王富诚,李秀英,宁纯忠,蒋贻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栗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女,200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春华,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富诚,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宁纯忠,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第三人蒋贻娥,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小玲等与被执行人宁纯忠侵权纠纷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纯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小玲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只有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的银行存款适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纯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宁纯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明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