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雷建玲与黄捍、黄偲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玲,黄捍,黄偲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56-2号原告:雷建玲,女,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上高县供电公司退休职工,住上高县。被告:黄捍,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黄偲誉,男,1993年11月1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玲与被告黄捍、黄偲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己已协商解决了所争议的问题,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雷建玲承担。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