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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阳恩明诉韩道前、刘美华、第三人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恩明,韩道前,刘美华,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阳恩明,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道前,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美华,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韩道前之妻。委托代理人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街道元成路199号2楼。法定代表人:胡锦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阳恩明诉被告韩道前、刘美华,第三人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为便于查明事实,到务工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恩明撤诉。本案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阳恩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定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瑞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