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房伟德与韩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伟德,韩希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房伟德,居民。委托代理人袁玮玮,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希奎,居民。委托代理人边保华,邳州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伟德诉被告韩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秀华房伟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伟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伟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房伟德负担。审 判 员 石海英审 判 员 王兰兰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