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岭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芦XX、刘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胜信用社,芦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岭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胜信用社,现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XX区XX东矿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王XX锋,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芦XX,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鲜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XX县XX乡XX村6组7号。被执行人刘XX,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XX县XX乡XX村2组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芦XX、刘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芦XX、刘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执字第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温道新审 判 员 付清勋代理审判员 齐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