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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陈雷与邵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邵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陈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毅平,系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富,男,汉族,住淮滨县水上住城关舟航5村*号。原告陈雷诉被告邵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雷委托代理人黄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雷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原告以60万元价款把被告的三层楼房买下,房款当即付清。并进行了公证。被告也将房屋的有效证件全部交给原告,但没有履行协议交付房屋。现要求:1、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按房价10%计算)6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被告邵富未答辩,未到庭。原告陈雷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房屋买卖协议书公证书三份房产证即城关镇字第××号、第××号、第××号(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即淮国用(2010)第324号(复印件)。邵富的收条一份(复印件)。证人古某、沈某的证言。被告邵富父亲交钥匙的经过。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原告陈雷与被告邵富签订一房屋买卖协议,被告邵富将其座落在淮滨县栏杆镇郭营村生产路北侧的三套面积共计308.52平方米的房屋以价格60万元卖给原告陈雷,并进行了公证。买卖房屋的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购房款六十万元交付给被告邵富,被告邵富将三个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原告陈雷,但未将钥匙交付给原告,致原告不能入住。2015年7月31日原告陈雷找到被告邵富的父母,其父亲邵立友用自己的钥匙让原告陈雷配一把,但原钥匙被告邵富至今未交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告陈雷已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而被告邵富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原告陈雷要求被告邵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0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对此本院无法支持。原告陈雷诉求被告邵富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给原告陈雷使用,并协助原告陈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原告陈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邵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孝虹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人民陪审员  徐 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