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诉王玉华、王传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公培昌,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华。被告:王传士。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玉华、王传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