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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诉王玉华、王传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公培昌,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华。被告:王传士。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玉华、王传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