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华爱琴与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银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6-1号本院对原告华爱琴诉被告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银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调解书中,因“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01号房屋”与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登记房屋房号表述不同,现原告华爱琴与被告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银锁共同申请将“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01号房屋”更正为:“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3-1号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调解书中“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01号房屋”补正为“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3-1号房屋”。审 判 长 方结阳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