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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华爱琴与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银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6-1号本院对原告华爱琴诉被告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银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调解书中,因“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01号房屋”与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登记房屋房号表述不同,现原告华爱琴与被告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银锁共同申请将“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01号房屋”更正为:“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3-1号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调解书中“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01号房屋”补正为“宣城市宣州区陶然新村东南组团13幢13-1号房屋”。审 判 长  方结阳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