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民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超诉通拉嘎健康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通拉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521号原告王超,男,满族,个体。被告通拉嘎,男,蒙古族,个体。本院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通拉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王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孙艳新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对被告孙艳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于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超承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宇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