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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吴海霞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霞,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367号原告:吴海霞,女,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霞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霞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吴海霞负担。审 判 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马其遥人民陪审员  刘亚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