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行审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旅顺三涧堡饲料厂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三涧堡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旅顺三涧堡饲料厂。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当事人旅顺三涧堡饲料厂在未取��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20日开始在三涧堡街道石付村、韩家村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占用集体土地610.71平方米,建设仓库(建筑面积188.19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水浇地23.25平方米、其他草地587.46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587.46平方米;2.限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水浇地上铺设的水泥地面(占地面积23.25平方米)和其他设���,恢复土地原状;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测量图、地类证明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二、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中的拆除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在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机关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如对本裁定第一项不予受理的裁定内容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第二项内容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