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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饶某某,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同年10月15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自行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芳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