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勇与高贤兴、尹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高贤兴,尹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944号原告:陈勇。被告:高贤兴。被告:尹钗根。原告陈勇诉被告高贤兴、尹钗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