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建丽与王晓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丽,王晓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71号原告黄建丽,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王晓琴,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丽诉被告王晓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丽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敖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