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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建丽与王晓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丽,王晓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71号原告黄建丽,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王晓琴,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丽诉被告王晓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丽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敖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