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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吴艳、马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艳,马辉,林峰,马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92-1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张涛,该信贷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毅,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职员。被告吴艳,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马辉,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林峰,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马歆,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吴艳、马辉、林峰、马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博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