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瑛申请保全被执行人陈财明、文思凤、陈泓舟、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瑛,陈财明,文思凤,陈泓舟,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葛瑛。被执行人:陈财明。被执行人:文思凤。被执行人:陈泓舟。被执行人: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财明。被执行人: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财明。申请执行人葛瑛与被执行人陈财明、文思凤、陈泓舟、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5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8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北环路的房屋40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5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张鸿武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