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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司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2677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责人:刘陆柏主任被申请人:司忠江,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继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督字第2677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本支付令失效。案件受���费283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